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合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鼓励我校教师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开阔国际视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山西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厅字〔2016〕54号)、山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程序等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9]72号)及《山西省因公临时赴港澳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上级主管机关派遣或受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或受国(境)内外相关业务单位邀请,我校人员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在外停留时间在90天(含)以内,费用需经财务部门报销的出国(境)活动,包括一般性中外工作交流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一般性中外工作交流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科研院所等之间的工作交流、访问等,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经费原则上由项目经费列支。
第三条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对本部门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访任务、出国(境)资格条件和政治表现进行严格审核,对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教育,防止和杜绝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事件发生。
第四条合作交流处作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申办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及因公签证(签注);学校相关系部处等负责审核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备案工作;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权限负责审核预算和经费核销;纪委、监察室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纪律检查及监察。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组织或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或考察性出访。因公出国(境)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组团部门应坚持“因事定人”原则确定人选,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六条因公临时一般性中外工作交流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访问目的地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因公临时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的同组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相关手续,持因公护照。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一般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应由派出单位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带学生海外实习、研修培训、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单位与个人的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二)夫妻双方参加同一出访团组;
(三)非在职在编人员;
(四)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出国(境)的;
(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
(八)其它不宜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人员。
第二章 计划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各部门每年11月份须上报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由合作交流处汇总,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总量,对短期内集中前往少数国家(地区),以及就相同或相似任务前往同一国家(地区)的团组进行调整。通过审核的出国(境)计划经相关领导同意后,由合作交流处按上级规定拟文,同时根据职级要求报省外事办(省台办或省港澳办)等部门和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出访人员初审,出访人员再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各相关单位审批人员要对出访人员的出访目的、出访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出访时限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校内审批手续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十三条各类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校内审批流程
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时,人员所在部门需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核备案,学校党委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先填写《吕梁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核表》(附件2)和《吕梁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表》(附件3),分别由合作交流处和财务处签署先行审核意见。
(一)正校级领导
现任党委书记和院长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需相互签批,再按程序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批件、护照等相关手续。校党委书记、院长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
(二)副校级领导
现任副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先报主管外事工作的副院长审批,报校党委书记和院长签批,再按程序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批件、护照等相关手续。
(三)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现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须经所在单位另一位正职(机关部门副职) 审核后,报合作交流处初审,财务处审核预算,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合作交流处审批,最后报分管领导、分管外事的领导、院长和党委书记审批,再按程序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批件、护照等相关手续。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
(四)二级单位中层副职和学校其他人员
现任各单位副职和学校其他人员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合作交流处初审,分别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审批,财务处审核预算,合作交流处审批,最后报分管领导、分管外事领导、院长和党委书记审批,再按程序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批件、护照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出访任务和预算经费审核通过后,拟出访团组或个人需根据下列不同任务类型,于启程日期前三个月向合作交流处提交如下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受学校派出的出国(境)访问需提供学校相关批准文件;
(二)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学校相关领导审批的《吕梁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
(三)参加上级政府机关组织的出国(境)访问、学校相关通知,培训团组须提供组团通知;
(四)参加跨地区、跨行业出国(境)团组须提供该组团单位的组团通知、人员名单、日程安排、向省外办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等;
(五)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须提供论文录用通知或大会发言邀请、论文摘要、会议简介、日程安排等;
(六)参加学术交流合作或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须提供外方邀请函、邀请单位或邀请人情况简介、学习计划或日程安排等。其中邀请函应由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出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邀请信应打印在邀请单位的信签纸上,并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邀请人的原始签名。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五条合作交流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在合作交流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班,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如公示期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合作交流处将该团组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外事办公室或省港澳办、省台办审批,办理任务批件、公务普通护照、签证或出境证明等。
第十六条出访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组团团队内有翻译或赴汉语通用地区可免除外语要求。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学生团组的带队老师人数,15人(含15人)以内学生交流团组,带队老师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15人以上团组,带队老师人数应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带队老师应以专业教师和辅导员为主,学生团组任务要以专业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践为主。
第三章 派出管理
第十八条出国(境)前,出国(境)人员须接受行前培训,防止和杜绝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事件的发生。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负责须对其提出明确任务要求并做好行前教育工作。合作交流处负责人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在出访前需对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
第二十条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所有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的国家(地区),包括未批准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二十二条严格人员规定、停留时间、活动路线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严禁出访人员超批准期限在国(境)外停留和随意变更公务活动。确因极端天气或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出访超时,回国后须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并提供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合作交流处交还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合作交流处需在出访团组回国(境)7日内将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交发证机关统一保管或注销。10日内将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与电子版一起报送合作交流处进行审核、备案。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公布出访报告。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按上级有关规定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期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来源支出。
第四章费用报销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和合作交流处应严格遵照上级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经费报销和审核。出访人员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和有关信息(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列出经办人签字和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因公出国(境)团组费用明细清单”,包含各种报销凭证,并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二十七条相关材料和票据由合作交流处审核、备案,并出具国(境)外伙食费、公杂费补贴及相关境外票据汇率证明,审核通过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须按照批准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预算外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上述经费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内部分旅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持普通因私护照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一律不得报销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人数、国家数、天数等,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纪律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要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出访人员对本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出访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出访人员的身份,出访目的、内容、必要性、经费来源、安全风险等审核负有领导责任。
(三)相关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审核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合作交流处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申请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涉外政策把关负有直接责任,是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核审批的第一责任人。
(四)纪委、监察室对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再监督,履行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十二条外方赠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个人接受国(境)外授予的学位、勋章及荣誉称号等,须事先报学校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三条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严守外事纪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含附属单位)。探亲、旅游及其他私人原因自费出国(境)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因公出国(境)90天(不含)以上的学术交流活动出访人员,需依照持因私护照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合作交流处、组织部、纪委、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各系部等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附件:2.吕梁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 任务审核表
附件:3.吕梁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预算审核表
附件:4.吕梁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