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2018年第15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外籍教师管理,充分发挥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条件及程序
(一)选聘条件
1、满足我校专业需求,对华友好,热爱教育事业,自愿到我校工作;
2、从事语言教学的外教,所讲授的语言原则上为其母语;
3、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及相应的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能承担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5、无犯罪记录。
(二)选聘程序
每年3月,各系部根据专业特点、教学和课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遵循按需聘请的原则,将下学年所需外教条件和数量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各系部也可利用本部门的学术交流渠道,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意的基础上,主动联系所需的外教。
二、生活待遇及补贴
1、外教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所聘外教的职称、学位、业务水平、来源国别以及省内兄弟院校的情况,及与外教或中介机构协商来确定工资标准。
2、外教工资的发放从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3、服务满一年者,学校按合同为受聘外教提供国际机票补贴10000元。
4、外教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公寓及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
5、学校为外教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并每年组织体检一次。
6、外教享受中国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休假,任期满一年者,享受假期旅游补贴2200元。
7、外教患病需凭市县及以上医院的证明向学校请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请假超过30天应解除合同。
三、工作任务
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外教需承担每周16-20课时的教学任务,并根据相关系部专业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参加系部组织召开的教师座谈会、教学研讨会和教研活动,交流双方的教学、科研、专业设置、学生管理等经验,举办英语国家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知识讲座,组织开展学生课外英语活动等。
四、日常管理
外教的行政、教学、安全、经费和纪律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校、系两级负责。
(一)行政管理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我校外教的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外教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1、与国内有关部门和国(境)外相关机构等联系,组织外教选聘,办理外教来华相关手续;
2、外教到岗后与之签订聘请合同;
3、及时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保险投保等手续;
4、办理外教就业许可、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
5、协调国资、后勤等部门给外教配备必需的生活用品,如电磁炉、厨具等基本炊具和冰箱、餐具、床、床垫、书桌、餐桌、沙发、台灯、椅子、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网络、电脑、打印机等生活、办公设施,满足合同中规定的住房和生活条件,协助后勤部门对公寓维修及入住前、离校前的物品交接工作;
6、向外教介绍有关管理服务人员,提供生活信息指南;
7、向外教宣传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8、及时缴纳房屋租赁、煤气、网络、有线、电话、水电和物业等相关费用;
9、全面掌握外教情况,建立健全外教档案,按时上报外教情况及工作总结。
(二)教学管理
外教的教学管理由相关教学系部承担。主要职责是:
1、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外事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对外交流及外教的教学管理工作;
2、负责对新任外教上岗培训和指导,提出教学具体要求,审定所教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3、组织师生见面会,介绍系部基本情况、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教学要求,带领外教熟悉教学场所;
4、为外教提供基本办公设施、教学所需的设备、资料及办公场所,帮助外教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5、加强对外教的管理,分管外事副主任和合作教师要定期听课,及时了解学生反映,并及时沟通反馈,提高教学效果;组织外教参加系部教研、学术活动;
6、尊重外教的宗教和政治信仰,及时掌握外教的宗教活动和教书育人情况,如有违反有关规定需立即制止并上报学校;
7、引导教育外教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因病因事需请假时,均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8、每学期及时总结外教的教学管理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9、建立健全外教教研档案,对外教的课件、讲稿和音像资料应注意收集保存并存档。
(三)安全管理
外教的校内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1、外教的安全管理纳入学校保卫工作重点,保卫处需指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外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措施;
2、定期检查外教工作场所和外教宿舍周边环境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外教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引导教育外教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协助处理涉外纠纷;
4、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导教育外教不得在校内外成立宗教组织或进行传教等活动。
(四)经费管理
外教经费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和财务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1、每年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出外教经费使用预算,财务处需提供足额的外教工作经费,包括工资、补贴、生活必需品、中介费、证件办理、保险、体检、房屋租赁、煤气、暖气、热水器、网络、有线、电话、水电和物业等相关费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使用进度分类报销;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根据外教经费预算及时掌握经费支出,财务处负责对支出项目进行审查;
3、财务处做好外教工资及相关补贴的发放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外教收入的纳税工作。
(五)对外教的纪律要求
1、外教不得开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扰乱公共秩序;
2、外教应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外教因违反中国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外教到校外进行有偿教学或社会活动,必须报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
4、外教节假日外出离开本市,需提前3天将行程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任职所在系,外出后的安全由外教本人自负。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0月18日